入户消杀过于粗暴?江苏睢宁回应的简单介绍
昨天开始,有社交媒体视频爆料,上海一社区强制要求居民交出钥匙,并进入居民家中开展入户消杀。有学者研究后认为,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侵入居民住宅的行为”,且“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任何人能闯入私宅进行入户消杀”。那么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法条原文,对“入户消毒”是怎么规定的吧。
一、对被病毒污染的场所,法律明确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要求:“对被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等按照要求进行消毒,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消毒的,由疾控机构进行强制消毒。”这里的场所并未作任何限定,无疑也包含了居民家里。因此,任何单位和公民对自己被病毒污染的单位和家里进行消毒是一项法定义务,若拒绝履行该义务,本身就可能涉嫌违法。
二、强制消毒措施的使用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和条件性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强制消毒的使用具有典型的高压性强制性,因此《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强制消毒措施”的使用亦规定了一定的前置条件。
第一,在使用对象上有限定性。即只能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使用,不能对没有病毒污染的场所使用,而场所是否有病毒污染,需要由***公共卫生机构进行判断。
第二,在使用程序上具有条件性。即只有在阳性患者拒绝履行终末消毒义务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强制手段。具体来说,当阳性患者家中需要进行终末消毒时,应当首先要求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疾控提出的卫生要求自行消毒(实务中,更多的做法是由疾控部门经患者同意后代为上门进行终末消毒)。而在阳性患者拒绝自行消毒、代为消毒等情况下,为了公共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可采取强制消毒措施。
三、对私宅入户消毒措施的特殊保障
与一般公共场所相比,私宅有其特殊性。法谚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私权利和公权利之间本身是有严格的界限。因此,在相关部门为了公共卫生健康,决定对私宅采取强制消杀时,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尽最大可能以柔性方式争取居民的理解和同意。此外,在消杀中尤其要注意居民家中私人物品的保护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