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育儿

开办艺术培训班 开办艺术培训班流程

2022年05月18日 18:04:03 育儿 29 投稿:陌颜幽梦薄凉

教培行业终于迎来了久违的好消息!近日,浙江文化和旅游厅出台了《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与以往其他省出台的准入指引不同,本次公布的指引有两大变化:

一、不限制办学面积

在第三项第二小项建筑面积中明确提出:“培训机构建筑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这项中明确没有提出具体的办学面积要求,只是规定建筑面积应与规模相适应,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浙江的务实精神。但是没有提出面积要求,并不是没有要求,还有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也就是说当你学员上课高峰期,是100个人的话,你需要按要求设置300平的场地,不然可能要错峰上课。

关于教培行业办学面积标准设置动辄300平,500平,行业诟病很多,服装店,餐馆,都没有设置要求,独独教培行业有设置门槛。此前,安徽的网友在人民网留言建议撤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总面积规定,该网友认为: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也于2022年1月份出台了 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但非常遗憾的是,这个标准是在未经过系统的调研的基础上仓促出台的,其中要求“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试问我省各个市、县(区)进行书法培训的符合此条件的有多少?可能是1家都没有!据了解,一般能招到100个学生的书法培训机构都可以称的上是中、大型的了,每个市的市区一般在3个,县一级更少。这样的机构同一时间段上课的学生一般在20个孩子以内,这样的规模有没有必要300个平方米?

所以,上海、浙江、河南等省市文旅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中都没有总面积的要求,仅是规定了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面积,这样的规定是比较科学合理的。既保障教学场地面积的需要,又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所以在此建议撤销对书法类等确实不需要大面积场地的培训机构总面积的限定,按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用户建筑面积进行管理。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也进行了答复:

我厅在《设置标准》出台前,赴合肥、六安、滁州、铜陵、池州等地调研,实地走访多家舞蹈、音乐、美术书法类校外培训机构,召开多轮包括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在内的座谈会。根据调研掌握的实际情况,建筑面积高于300平方米的校外培训机构基本证照齐全且符合消防验收要求,面积低于300平方米的多数处于证照不全且消防条件较差。出于对学生人身安全及生命安全着想,结合消防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是《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皖教民〔2018〕2号)文件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

二、不用办理办学许可证

此次浙江出台的《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还明确提出不用办学许可证,按照规定:

培训机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应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上述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浙江明确只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民非企业单位***证书后,经过审批***办理许可手续就可以开展培训,再也不用需要申请办学许可证繁琐的流程。但是不需要办学许可证,并不是意味着万事大吉还需要一道许可手续流程。

附文件全文:

开办艺术培训班

开办艺术培训班

开办艺术培训班

开办艺术培训班

开办艺术培训班

开办艺术培训班

开办艺术培训班

开办艺术培训班

版权声明: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因此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文章中的任何观点负责,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只用于提供信息阅读,无任何商业用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文章、内容、图片、音频、视频)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353049283@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tags:

关于我们

主题百科知识栏目每天分享日常生活小知识,互联为资讯,IT科技百科,家常知识科普等,旨在让大家快乐生活,开心学习,主题百科为您分享!

最火推荐

小编推荐

联系我们


Copyright 帝国主题之家 版权所有 TXT地图 | XML地图 | HTML地图 深圳市南山区海象营销策划工作室 备案号:粤ICP备2020139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