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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和净化加工。
前款所称运输,包括廊道运输、管道运输、公路和铁路运输;净化加工是指煤炭洗选、原油脱水、天然气净化等初级加工过程。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严格监管、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有利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事处协助、配合上级人民***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利于煤炭、石油、天然气清洁利用、能源化工转化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鼓励发展煤制油、煤制气和超***输变电等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支持煤层气、页岩油气、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减少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第八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治理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省人民***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时,应当按照本省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本省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合理确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区域、规模和强度。第十三条 禁止在居民区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划定的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草原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第十四条 省人民***应当建立健全***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人民***、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力度。
严格控制在***和本省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布局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在***和本省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开发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补偿和生态修复。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和加工。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和管理监督部门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污染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本辖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辖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计划、经贸、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工商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对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环境监理机构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管辖范围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和省的规定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并指导煤炭、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本行业污染源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审查批准后,开发单位方可申办有关手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国土资源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和***。第十三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设施经原批准环境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四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保护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五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态保护计划实施情况、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超总量、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和省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用于防治污染,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 防治污染第十七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实行清洁生产,不得采用***禁止的或者已淘汰的技术和设备。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第十八条 煤炭开采单位应当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对井下废水和洗煤废水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当利用;确需排放的,必须达到***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3陕西省人民***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维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监督检查本省土地依法使用、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各类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打击非法开采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维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
目前主要针对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进行稽查,土地及其它矿产资源的稽查工作,依据有关规定逐步实施。第三条 省人民***土地、矿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煤炭行政执法工作。
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队是本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第四条 稽查人员应当通晓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稽查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人民***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五条 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遵循公开、公正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稽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稽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全省各类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执行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有关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经授权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四)对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的企业资质、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省土地、矿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稽查事项。第八条 稽查机构在稽查时发现煤炭计量和煤炭运输违法行为的,应配合技术监督、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九条 稽查机构在履行稽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煤炭生产、经营现场查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上述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查封、提取有关依据;
(三)要求被稽查的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四)经省土地、矿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可依法采取的其它措施。第十条 稽查机构依据《煤炭法》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一)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进行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强制停止生产。对非法开采的矿井及其设备、设施,限期拆除,填平井口,恢复地貌,拒不执行的由稽查机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非法转让、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超层越界、乱挖滥采、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令停止生产,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
(四)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五)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第十一条 稽查机构必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稽查活动;应当建立巡回检查制度、重大案件立案调查处理制度、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执行稽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统一佩戴、出示执法标志、证件。第十三条 稽查机构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法定权限予以查处。第十四条 稽查机构查处违法案件,按照立案、调查、处理的法定程序进行。对同一违法案件,经授权稽查机构已实施处罚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处罚。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以及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电力、物价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稽查机构开展稽查工作。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一)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资格证;
(二)罚款3000元以上;
(三)强制停止生产。第十七条 被稽查单位和个人对稽查处理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被稽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稽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陕西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煤炭资源,促进乡镇煤矿健康持久地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贯彻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和煤炭部关于《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煤矿,为区、乡(镇)、村群众集资联办煤矿、个体煤矿,以及其他单位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煤矿。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所有的性质。省、地(市)、县应根据***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划分资源,支持乡镇煤矿和发展。第四条 鼓励乡(镇)、村集体开办煤矿;鼓励跨地区、跨行业及不同所有制企业联合办矿;鼓励群众集资合作办矿;允许个人投资办矿。第五条 发展乡镇煤矿必须坚持“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方针,贯彻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落实和发展扶持政策,加强整顿工作,坚持技术改造,引向联合经营,实行正规生产、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六条 各地(市)县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护合法批准开办的煤矿权益和财产不受侵犯,并协调矿际之间、煤矿与当地群众之间的关系。第七条 陕西省煤炭工业厅是省人民***煤炭工业的主管部门,地(市)、县煤炭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的煤炭工业管理机构,对全省乡镇煤矿实行行业分级管理。第二章 开办煤矿及审批权限第八条 开办集体、个体煤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源基本可靠,井田范围明确;
(二)有与所建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和物力;
(三)办矿负责人经考核具有煤矿生产的基本知识;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有简要的开拓和开采设计说明书与图纸。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开采:
(一)水体、防洪堤坝及水源地的保护煤柱;
(二)铁路、公路及桥梁下的保护煤柱;
(三)工业区、飞机场及国际工程设施的保护煤柱;
(四)受保护的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及建筑物、构筑物下的保护煤柱。第十条 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能力,年产一万吨以下的,由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年产一万吨以上(包括一万吨)三万吨以下,及三万吨以下跨县的,由地(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年产三万吨以上(包括三万吨)及跨地(市)的,由省煤炭工业厅审批。经批准新建和改造的矿井,由审批部门发给开采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开采许可证发放营业执照,严禁无证开采。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的审批程序。新开办煤矿,必须由办矿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需经地(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先由县煤炭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需经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先由县、地(市)煤炭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在统配矿井口范围内开办的必须要有统配矿、矿务局签署的意见。第十二条 凡属***规划而尚未开发的煤田范围内开办煤、矿,需经地(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凡已划定的统配和地方国营井田,今后一般不再新办乡镇煤矿,已经开办的要认真清理,凡严重影响井田安全的必须坚决停办,凡不严重影响合理开发的可划出一部分资源继续开采。第十三条 在***和省批准开办的矿区范围内合法开采的乡镇集体煤矿和个体煤矿,***建设需要占用时,必须服从***的需要,提倡走联合经营的道路;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未经合法程序批准开办的煤矿,不予补偿。第十四条 煤炭资源的开采,要自觉接受地质矿产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十五条 因资源枯竭或其他原因需要关闭矿井时,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注销采矿许可证。第三章 安全生产和整顿第十六条 所有乡镇煤矿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认真执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乡镇煤矿安全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十七条 禁止独眼井开采,禁止自然通风,井下禁止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开关。新建乡镇煤矿达不到上述“五禁止”的,不能投产;已在开采的乡镇煤矿达不到“五禁止”的,要限期改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没有条件改造的要关闭。
5为什么今年煤炭价格这么贵?
第一、受全球流动性增加影响,全球大宗商品都大幅涨价。进入2020年以来,全球流动性大幅增加,特别是在美联储开启无限量QE政策,以及美国推出天量经济刺激计划之后,美元泛滥,全球各国央行也纷纷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结果导致全球的流动性大幅增加。
在流动性增加之后,很多资金都进入到大宗商品市场里面,结果不断推动各种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除了煤炭之外,过去一年多时间包括石油、天然气、铜矿、铁矿等各种大宗商品价格都出现了大幅度的上涨。
所以在这一轮煤炭价格上涨的过程当中,流动性增加是其中最直接的原因之一。
第二、全球经济回暖对煤炭的需求量增加。进入2021年之后,随着全球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的不断普及,全球很多***的生产生活都逐渐恢复到正常的状态,这时候全球对能源的需求量进一步上升。
而煤炭作为很多工业产品的原材料,比如水泥,化工以及煤电厂的原材料,在经济逐渐恢复背景下,社会对电力的需求大幅增加,工业产品对煤炭的需求也进一步增加。
特别是***各国经济的恢复对煤炭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结果导致短期内煤炭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这也是煤炭上涨的主要动力之一。
第三、欧洲“缺气”引发替代品煤炭需求量上升。最近一段时间受到俄罗斯以及北欧天然气供应减少,再加上遭遇寒冷天气等多种因素影响,欧洲很多***都出现了气荒,天然气库存迅速下滑。
结果导致天然气的价格不断暴涨,过去一个多月时间,欧洲的天然气价格涨幅非常大。
在天然气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煤炭作为一种替代品的需求量也迅速上涨,结果导致短期内煤炭的价格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
第四、全球煤炭主产区产量下降。虽然目前全球疫情逐渐好转,全球很多***都生产生活逐渐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但是作为全球煤炭主要出口国的澳大利亚,南非,哥伦比亚等一些***目前正处于雨季。受到暴雨等天气、劳工短缺,运输问题不断等因素影响,南半球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南非,印尼等一些***煤炭产量减少,对应的出口量也跟着减少,这进一步加剧了全球煤炭供应紧张的局面。
第五、资本的炒作。虽然各种因素叠加推动了煤炭的上涨,但我认为不足以支撑煤炭出现100%以上的涨幅。
目前我国的煤炭供应仍然非常充足,即便煤炭有一定的缺口,但缺口也不会超过10%,在这种背景下煤炭却出现100%以上的涨幅,我认为跟一些资本的炒作有很大的关系。
比如目前的很多煤矿的坑口价一天一个样,有些煤矿一天涨幅就可以达到一两百块钱。
除了煤矿坑口价格上涨之外,一些贸易商也囤货居奇,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煤炭供应紧张,结果导致煤炭的价格一路不断上涨。
而这些煤矿之所以可以胡乱喊价,我觉得主要跟市场竞争缺乏有一定的关系。
过去几年时间为了减少污染,减少碳排放,很多地方纷纷关闭了一些中小煤矿,这把这些中小煤矿合并到一些大煤矿里面,结果导致大煤矿的话语权进一步增加,定价权也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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