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菜价格表今日菜价(今日杭州菜价查询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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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2003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证蔬菜有效供给,根据《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根据城市人口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而批准建立的常年蔬菜基地。第三条 市人民***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蔬菜基地建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统一布局,合理安排,实行长期保护。第五条 市蔬菜基地的面积按市区常住人口人均面积不少于零点零二五亩的标准确定,由市人民***下达给有关区人民***实施。第六条 建立蔬菜后备基地,用于弥补蔬菜基地因人口增长或建设用地征用而造成的面积不足。其面积按不少于蔬菜基地总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
对蔬菜后备基地应有计划地安排资金、技术的投入,逐步建设成规范化的蔬菜基地。第七条 蔬菜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会同区人民***划定,经市人民***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区人民***分别***造册。市人民***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发布公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第八条 蔬菜基地必须常年种植蔬菜,不得荒芜,不得改变蔬菜基地的使用性质。
禁止在蔬菜基地内取土、挖沙等毁坏菜地的行为。第九条 蔬菜基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确因***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或实施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需要,非征用蔬菜基地不可的,必须先补后征,以征一亩补不少于一点五亩的原则,在蔬菜后备基地中补足菜地。
符合前款规定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审查同意,再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第十条 征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用地单位除按规定缴纳征地费用外,必须事先按省人民***规定的标准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全额交纳市财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利息纳入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专款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优先用于被征,蔬菜基地所在区的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和改造,以及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科学研究等项支出。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或挪用,未经省人民***批准不得减免。
财政、审计部门对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
征用蔬菜基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市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审核报批征地手续。
在蔬菜基地内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蔬菜基地水利网络系统整体功能正常发挥,如因施工影响其正常功能发挥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复。第十二条 禁止向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倾倒、排放有害物质。不得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的周围建设有污染环境,影响蔬菜生产的项目。已经建设的有污染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治,无法治理的,应予以搬迁。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应扶持蔬菜基地的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蔬菜基地的排灌、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蔬菜基地的生产能力。
市、区人民***应创造条件,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等社会化服务,保护菜农利益。第十四条 建立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建设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应组织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区人民***,定期对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检查情况。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
(三)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蔬菜基地的。
2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证蔬菜有效供给,根据《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根据城市人口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而批准建立的常年蔬菜基地。第三条 市人民***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蔬菜基地建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统一布局,合理安排,实行长期保护。第五条 市蔬菜基地的面积按市区常住人口人均面积不少于0.025亩的标准确定,由市人民***下达给有关区人民***实施。第六条 建立蔬菜后备基地,用于弥补蔬菜基地因人口增长或建设用地征用而造成的面积不足。其面积按不少于蔬菜基地总面积10%的比例确定。
对蔬菜后备基地应有计划地安排资金、技术的投入,逐步建立成规范化的蔬菜基地。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蔬菜基地使用性质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蔬菜基地必须常年种植蔬菜,不得荒芜,不得改变蔬菜基地的使用性质。
禁止在蔬菜基地内取土、挖沙等毁坏菜地的行为。第九条 蔬菜基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确因***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或实施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需要,非征用蔬菜基地不可的,必须先补后征,以征1亩补不少于1.5亩的原则,在蔬菜后备基地中补足菜地。
符合前款规定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审查同意,再按《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第十条 征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用地单位除按规定缴纳征地费用外,必须事先按省人民***规定的标准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全额交纳市财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利息纳入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专款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优先用于被征蔬菜基地所在区的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和改造,以及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科学研究等项支出。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或挪用,未经省人民***批准不得减免。
财政、审计部门对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
征用蔬菜基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审核报批征地手续。
在蔬菜基地内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蔬菜基地水利网络系统整体功能正常发挥,如因施工影响其正常功能发挥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复。第十二条 禁止向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倾倒、排放有害物质。不得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的周围建设有污染环境,影响蔬菜生产的项目。已经建设的有污染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治,无法治理的,应予以搬迁。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应扶持蔬菜基地的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蔬菜基地的排灌、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蔬菜基地的生产能力。
市、区人民***应创造条件,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等社会化服务,保护菜农利益。第十四条 建立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建设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应组织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区人民***,定期对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检查情况。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
(三)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蔬菜基地的。
3杭州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及对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和服务)。实行***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价格欺诈,是指生产经营者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并使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称的牟取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超过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幅度,获取超常利润的行为。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所辖县、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物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所属的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工商、技术监督、***、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配合,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向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及其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举报。物价管理部门对如实举报、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七条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遵循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侵占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第八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生产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通过正当的价格竞争获取合理利润,反对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价格欺诈、垄断等不正当手段牟利:
(一)采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蒙骗消费者;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目表、标价签内容失实,或低标价高收费;
(三)短尺少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四)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囤积居奇,或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收购商品;
(五)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串通哄抬物价,以各种手段胁迫消费者接受不愿意接受的商品或不合理价格;
(六)凭借行业垄断地位、部门主管权力、地方保护措施等垄断市场,垄断价格,或以搭配销售、配套服务、定点服务为名任意抬高价格,并强迫消费者接受;
(七)违反***规定,非法从事有奖销售;
(八)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致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
(九)以给予回扣为条件,与买方串通抬高价格,损害***、集体和公众利益;
(十)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利。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牟取暴利行为:
(一)监审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或差价率、毛利率、利润率的;
(二)非监审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认定的行业协议价格水平和浮动幅度的;
(三)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认定的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幅度的。第十一条 对商品、服务项目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和合理幅度,由市、县(市)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和省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测定,并报同级人民***批准后予以公布。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测定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在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有关协议、帐册、单据、凭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被投诉、举报的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不出商品进货成本及定价资料的,由市物价部门评估后予以认定;
(四)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有权根据事实依法认定其价格违法行为;
(五)对拒缴违法所得和罚没款的,可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有权将其商品拍卖抵缴。
4杭州地铁九号线价格表?
杭州地铁计费规则是采用计程票制,即起步价为2元可乘4公里,4公里以上部分,4~12公里每1元可乘4公里,12~24公里每1元可乘6公里,24公里以上每1元可乘8公里。
5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持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场调节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工商、审计、税务、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调节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商品和服务除依法适用***指导价或者***定价的情形外,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定价。
对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账簿、凭证、电子数据等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网络交易监督检查,提供其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并采取措施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制止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规格、等级、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优惠方式等主要信息。
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金额。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多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商品名称、处理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十)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交易的;
(十一)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定价或者***指导价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第八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以及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其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确因成本上涨需要提高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时,提价幅度应以成本上涨幅度为依据,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对交易对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威胁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或者以搭售、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三)以视同交易对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四)借助行政性权力,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前款所称高价,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及其合理幅度予以测定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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