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家属可向美国法院起诉吗?(美国飞机空难)
前天东航MU5735空难事故新闻大会上,东航云南公司的懂事长用技术性回答外媒记者的感观,引起网友的热议,后有某总编为其站台背书,今天又又有一位大状用自己曾经成功的案列建议家属起诉美国‘波音公司’。那么到底这个建议是个好主意呢?还是别的呢??
该大状在视频中提出若事故的归责为“波音公司”,则建议家属去美国起诉。并提出一个法律词汇——“长臂管辖”。
升哥对国际法不是很精通,但是很多法理都是差不多的。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我们也始终坚持法律继承的同时,又坚持法律移植,使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何为“长臂管辖”?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即最低限度的联系点,是一种法律理论。由被告在法院所在地产生了责任行为,并有意取得权利或利益时,该法院就可以对其管辖。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和协调各州之间的司法管辖权限问题。可以用于交易行为和普通侵权行为。(有兴趣的可以查阅社科院东艳老师的文章关于美国司法政治论)
其实用一句大白话有点类似我国在对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的“沾边就管”的理论。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沾边就管”理论。
(1)如果(请一定要看清“如果”后面的话)发生生了涉外合同、财产权益纠纷,以原告就被告原则,就需要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签订第法院管辖。请问这个事件的诉讼主体都哪些呢?也就谁是被告?一定要先搞清楚,请问这个事故的被告不是中国的航空公司吗???
(2)如果该被告是美国航空公司(或者其他***的)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地的。那么所设置的代表机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等在中国境内的依然归所在地法院管辖。甚至能够找到联系点的,亦可以管辖。
(3)扩展一下其实即使是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设置代表处,从中国起飞,飞国内或者第三***,我国依然具有管辖权。
这就是中国涉外司法实践中的“沾边就管”理论。
三、法院管辖
(1)如果是涉外案件,将会涉及到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甚至关系到政治问题,美国不止一次使用“长臂管辖”干涉他国法律、贸易,甚至利用这一原则不断扩张至科技、网络安全、人权等等。(孟晚舟女士经历有机会可以查阅下,此处不展开。)
(2)您建议推荐美国律师,如何取证、举证、所使用法律、诉讼程序都不同,明明可以中国管辖,又何必舍近求远,山高水长…………(升哥是小学生,没有对该大状任何不敬啊只是实在搞搞不懂!!)
(3)该案如果不排除涉外,比如该航空公司租用或者融资租赁(不排除这个可能)建议可以起诉时分列,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许可的啊…………
四、归结到“东航事故”本身,家属最需要的是什么??
(1)期待会有奇迹发生!
(2)逝者安息,家属坚强!
(3)静等调查结果,即是事故真相,又是法庭举证重要证据!
(4)相信***,愿世间一切都安好,是普通人最大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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