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男童幼儿园午睡时猝死(四岁男童在幼儿园午睡猝死)
作者 | 郑清远
导语:近日,安徽阜阳一名5岁男孩在幼儿园午睡时猝死,牵动无数网友的心情。幼儿园老师是否失职,幼儿园应否需要承担责任也一时热议。笔者认为,幼儿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幼儿园对于男孩的死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
案件经过:2022年3月2日,赵梓辰(化名)像往常一样背上书面跟着姥姥去了学校。11点半左右,刘庆(赵梓辰姥姥)接到老师电话,老师询问赵梓辰最近是否在打针吃药,说孩子一直在犯困,老师让他去休息室休息,等到吃饭时再叫他。大概下午2点,幼儿园老师突然来电话说孩子一直在流鼻,要求家属尽快赶到学校。刘庆赶到学校,看到孩子在园长怀里抱着,没有任何反应。随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孩子已经停止了心跳。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病理及毒物检验,认为被鉴定人符合肺水肿性猝死。
死者家属反映,幼儿园一名老师曾向他们道歉,承认自己失职。“那个老师说,自己把孩子安排睡觉之后,再也没去看过他。”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具体死亡原因还有待进行一步查明。
律师评述:本案中,赵梓辰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负有对其教育和管理法定职责。对于赵梓辰的死亡结果,幼儿园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幼儿园是否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据死者家属反映,由于幼儿园死亡地点没有监控,难以判断孩子死亡前发生了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赵梓辰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发生死亡事故,应推定幼儿园存在过错,幼儿园负有证明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的举证义务,如果幼儿园无法证明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考虑到事发前,幼儿园老师已然了解到死者的异常,但老师没有给予死足够的关注及重视,幼儿园有存在疏忽、疏于管理之嫌。笔者倾向于认为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希望警方尽快查明事实真相,告慰死者,宽慰家属,回应网友关切。同时,希望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引起重视,严格落实教育和管理的职责,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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