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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二手汽车(大连二手车网站)

2022年04月04日 07:24:22 教育 29 投稿:用户投稿

小伙焦某在大连甘井子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花12.8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本来二手车公司承诺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淹火烧,但事后焦某发现,这辆车其实出过严重事故,造成前任车主死亡,车辆推定全损。但几经转手后,该车被卖给了焦某。焦某将大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易轩二手车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三倍损失。而经过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手车公司退车,同时赔偿30%车价款38400元。

2019年10月25日,1999年出生的黑龙江漠河人焦某经人介绍来到大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易轩二手车公司,和男子郝某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郝某卖给焦某一辆二手车。车价12.8万元。购车合同中约定,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淹、无火烧(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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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说,易轩公司专门经营二手车买卖,并在旧机动车市场设有销售及展示店面。在之后自己驾驶这辆车期间发现车辆出现漏水等情况,委托鉴定发现该车系重大事故车辆,其车架经过焊接拼装。焦某认为,易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将该公司和机动车市场起诉到甘井子区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郝某等人作为欺诈行为的协助者承担连带责任。旧机动车市场作为商铺的市场管理单位未对经营行为尽到监管义务,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求易轩公司返还购车款128000元;同时按照购车款的三倍赔偿384000元。旧机动车市场和郝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易轩公司则表示,二手车合同已经车辆管理部门***备案,且该车辆已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陈述车辆存在的问题是一个隐蔽的质量瑕疵。在交易过程中的审查、检查,以及注意都尽到了双方最大的注意义务,所以易轩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郝某和公司员工贺某则表示,自己系易轩公司的员工,履行职务行为。贺某负责案涉车辆的采购工作,也已经对案涉车辆存在的瑕疵尽到了审查义务,但均没有发现案涉车辆存在问题。在买卖和出售车辆过程中,不存在知晓案涉车辆有质量问题,而予以隐瞒,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这辆二手车2018年4月3日初始***在安徽的韦某名下。2018年12月13日发生严重车祸事故,造成驾驶人死亡,案涉车辆损坏严重,经评估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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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9日,贺某通过购买获得该车辆,***在其名下。甘井子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贺某和前任车主的***,贺某查询了车辆底盘的更换记录并得出仅仅是“刮了、没有什么大问题”的结论,同时要求对方“一定报准车况”,据此无法看出贺某对案涉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是知情的,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易轩公司作为***的二手车买卖公司,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属于主观故意,存在欺诈行为。但其在与原告的交易过程中,未能尽到***二手车公司应尽的认真审查义务,未能查出案涉车辆存在重大车祸事故,而是以“无事故”车辆卖给原告,导致原告因重大误解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已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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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易轩公司退还焦某购车款128000元,支付相当于车价30%的赔偿金38400元。赔偿车险、过户费等损失。(坐滨城观天下,网络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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