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为救弟弟双双溺亡校方回应(哥哥为救弟弟受伤)
上课期间,孩子翘课外出去玩耍不幸溺亡,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一名学生逃课跟同学出去玩,不慎在池塘里溺亡,家长将学校和池塘管理者一并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
2019年6月11日下午,小明的班主任因事请假,没有来学校。小明看到班主任没来,就和其他三名同学一起逃课出去玩了。上课老师发现小明不在课堂上,也没将他逃学的事告知学校以及家长。
当日下午16点30分许,小明和同学也曾返回学校取电动车。这个时间并不是放学时间,但学校也没有人劝阻小明他们,让他们放学之后再离开学校。同学取完车后,三人又一起来到了学校附近的池塘游泳,结果小明划至深水区,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后小明同学也立即打电话报了警,小明被救起后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经鉴定,小明符合溺水死亡特征。
养了13年的孩子突然离世,小明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觉得孩子跟同学旷课,学校却没有通知家长,让家长及时找寻,属于严重失职,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事后,他们起诉了学校和池塘管理方,要求他们赔偿自己损失。
法院一审认为,小明逃课,学校未及时告知家长,让其对小明逃学事宜采取措施,且其返回学校取电动车时也无人劝阻,导致小明提前离校溺水死亡,故判定学校承担60%的责任。涉事池塘周围未放置安全警示牌,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判其承担10%的责任,剩余30%责任由家长自行承担。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学校以及新城管委会不服,均提出上诉。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法院认为,学校管理上的缺失是导致小明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小明作为一个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课期间逃课外出,并在无任何防护措施和防护人员的池塘内游泳,自身对于溺水事件存在过错。一审判定学校承担60%的责任不当,应酌定为50%,赔偿家属39万余元。
小明父母作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平时未能加强对小明的安全教育,在管理上也存在缺失,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定家长自行担责40%。池塘未设置安全警示牌,对此事承担10%责任。
类似事件发生过很多,现在很多学校只要放长假,都会给家长发一封安全责任书,提醒家长,放假期间不要让孩子到石塘、水井边玩耍,防止溺亡事件发生。关注孩子安全,需要校方和家长共同努力。平时也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培养起他们的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