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交警队推诿不出警(不配合去交警大队处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8)京0105行初6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连洞,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田燕刚,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平娟,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1号。
法定代表人牛国泉,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一泽,男,北京市***局朝阳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陆再鹏,男,北京市***局朝阳分局干部。
原告诉求及诉讼记录
原告金连洞(以下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局朝阳分局(以下称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平娟,被告委托代理人赵一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7年7月5日傍晚6时左右,原告遛弯,晚上9点左右到家发现家门钥匙丢失,原告就按原路寻找到晚上10点多的时候也没找到,原告就报警向警方寻求帮助,原告在报警求助过程中无人告知原告,已部署警力出警,也未接到出警人员和原告电话联系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报警求助中当事方互相推诿扯皮,明确告诉原告这事不归警方管。在万般无奈下原告拨打了119报警中心打了电话,说明了原告的情况并要求原告在楼下明显位置等待救援人员,10分钟后119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原告带着消防队员上楼了。消防战士问原告报警了吗,原告说报警了***说不管,消防战士说他们不来没法核实你的身份我们也不能开,随后原告给消防队的朋友打了电话,随后开始破拆。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多次报警求助对方百般刁难不予提供帮助,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17年7月5日被告接原告报警后未及时出警配合开锁公司开锁的行为违法。
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通信详单,用以证明原告报警的情况;2、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开锁公司与***机关是联动的,***机关必须到场;3、位置图,证明原告位置与东坝***的距离。
被告辩称,2017年7月5日22时许,原告向北京市***局朝阳分局东坝***(以下称东坝***)值班室报警称,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金泽家园开锁求助,民警告知其可以自行拨打开锁公司电话。22时33分,东坝***接110布警,要求民警到现场协助,***立即安排民警出警,因原告未说明具体位置,民警通过电话联系位置后到达现场进行协助。但原告在现场辱骂民警,后被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事后原告多次称东坝民警不作为并滥用职权,经市局调查,对被诬告民警予以正名。上述事实,有110接处警记录、接处警记录查询单、《维权正名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认为原告在求助报警后,被告民警已经予以协助,依法履行了职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110接处警记录及查询单,用以证明接处警情况;2、《东坝关于金连洞情况报告》,用以证明东坝***调查情况;3、《维权正名通知书》两份,用以证明北京市***局经调查,原告投诉不属实;4、光盘及制作说明,用以证明当日接处警现场记录。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原告拨打110报警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证据3均不具有证明被告未依法履职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接处警情况,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晚22时34分,被告接北京市***局布警称,金先生在金泽家园--需要开锁,屋内无险情,并称已经通过110联系过开锁公司,开锁公司称需要民警到现场取证方可开锁。22时35分,被告根据事发地点的位置,将上述警情布警于其下属的东坝***。后,东坝***安排民警进行处置。当日23时11分左右,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因原告涉嫌辱骂民警,民警将原告传唤至东坝***,并以阻碍执行职务为由,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另查,原告提交的通话详单显示,原告曾于2017年7月5日22时27分、36分、42分、47分、57分,23时13分多次拨打110报警。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告作为辖区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定职责。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据此,对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于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况作出处理。本案中,原告报警事项系因钥匙丢失,需要民警协助进行开锁作业,该事项明显不属于迫切需要处理的紧急警情,处警民警具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的自由裁量权。被告接报警后调派民警进行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就相应情况进行询问、调查,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所持被告超过出警时限的主张,本院认为,《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北京市***局在其网站上就出警时限作出如下规定:“对必须赶到现场处置的,应当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远郊地区、偏远地区、山区应当尽快赶到”。因涉案报警事项并不属于必须赶到现场处置的情形,对于原告所持被告民警应于15分钟内赶到现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连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连洞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寇天功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兰兰
人 民 陪 审 员 陈 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徐 翔
书 记 员 孙 雯
好了,以上就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做出的精彩判决。
小编认为,这次的判决,是一次标杆性的判决,具有重大的标杆和引导的意义!
自己忘带钥匙了报警,民警已经在电话中告知了开锁公司电话,却非要求民警到现场协助。
民警出发去往现场了,却又不说清楚自己的具体位置。
等民警好不容易到了现场,居然当场辱骂民警。
辱骂民警之后,被民警依法行政拘留,于是怀恨在心,又把警队告上了法院。
但是好在,警队的高层有担当,北京市***局有担当,北京的法官更是懂法!
在此,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尤其是寇天功法官,致以新春的祝福!
好人一生平安!
这事你怎么看?